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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推進太陽能、熱泵系統等可再生能源規模化應用!2023年4月3日起實施


來源: 時間:2022-12-30 09:19:58 作者:佚名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發布了《關于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大力推進太陽能、地源熱泵和空氣源熱泵系統等可再生能源規模化應用。通知自2023年4月3日起實施。

    《通知》明確,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業廠房應至少應用一種可再生能源,宜熱則熱、宜電則電,且可再生能源應用量不低于該建筑項目總運行能耗的10%。應用系統應與建筑項目同期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新建建筑不宜獨立設置燃氣供熱系統,燃氣供熱應僅作為各類電動熱泵供熱系統的補充或調峰負荷,且不宜超過該建筑總供熱負荷的20%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系統(以下簡稱應用系統)主要包含太陽能、地源熱泵和空氣源熱泵系統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應遵循“安全可靠、因地制宜、高效利用、科學運維”的原則,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

     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業廠房應至少應用一種可再生能源(各地可參照《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薦表》選擇適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方式,具體見附件1),宜熱則熱、宜電則電,且可再生能源應用量不低于該建筑項目總運行能耗的10%。應用系統應與建筑項目同期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建筑和賓館、醫院、公寓、宿舍、康養、托幼等建筑,優先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或太陽能與空氣源熱泵相耦合的復合式熱水系統供應熱水。其中恩施州及下轄縣(市)、宜昌市B區(含秭歸縣、長陽縣、五峰縣、西陵區、點軍區)優先采用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供應熱水

     新建公共機構建筑、新建廠房屋面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安裝光伏面積占屋頂面積的比例2023年不低于30%,2024年不低于40%,2025年不低于50%;除新建公共機構建筑外的其他類型新建公共建筑,安裝光伏面積占屋頂面積的比例2023年不低于20%,2024年不低于30%,2025年不低于40%。

     武漢、襄陽、十堰、荊門等城市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利用電廠余熱、工業余熱進行建筑供熱,應用盡用。新建建筑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調系統優先采用地源熱泵系統、空氣源熱泵系統;新建建筑不宜獨立設置燃氣供熱系統,燃氣供熱應僅作為各類電動熱泵供熱系統的補充或調峰負荷,且不宜超過該建筑總供熱負荷的20%。

     既有建筑改造時,應在確保建筑結構安全、屋面防水性能可靠前提下,選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或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武漢、襄陽、宜昌既有公共機構建筑、公共建筑和廠房屋頂安裝光伏的面積比例不應低于30%,其他地區的安裝比例不應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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